8月26日 消息: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以“帶有欺騙性”及與在先注冊商標構成近似為由,對訴爭商標“土豆之道”的駁回裁定予以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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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認為
一、“土豆之道”不能沒有土豆
訴爭商標由中文“土豆之道”構成,其中“土豆”屬于對商品原料的描述。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在“以果蔬為主的零食小吃食用油脂;干食用菌;豆腐制品;天然或人造的香腸腸衣;食用海藻提取物;加工過的檳榔;以水果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上,容易使相關公眾對訴爭商標所指向的商品的原料等特點產生錯誤認識。
二、與“土豆之聲”構成近似
引證商標由中文“土豆之聲”構成,兩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訴爭商標若與引證商標同時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之上,易使相關公眾認為上述商標所標識的商品來源于同一主體,或商品提供者之間存在某種關聯(lián)關系,從而導致混淆誤認。
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經長期廣泛使用已與原告形成特定對應關系,能夠使相關公眾將其與各引證商標相區(qū)別。因此,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綜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